重视“出口”问题 中央出台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制度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 中央层面出台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制度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指出,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方向,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拓宽多元退出渠道,严格退市监管,完善常态化退出机制。 10月30日,中国证监会分别召开党委会和党委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全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其中提出,以注册制和退市制度改革为抓手,带动发行承销、交易、持续监管、投资者保护等各环节关键制度创新,全面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完善资本市场监管执法体系,加快推动健全证券执法体制机制,推动构建以科技手段为支撑的监管执法新模式,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提升监管效能。 这是加快形成资本市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机制和体系的必由之路。 完善的退市规则待出 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如何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至关重要。过去几年间,在多元化退出的改革思路下,退市成效显现,2019年共18家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实现退出,2020年前8个月已有29家公司退市。值得一提的是,两年中强制退市共25家,是之前六年强制退市数量总和的两倍多。 而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退市不系统、不坚决、不彻底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监管层已经开始重点关注资本市场的“出口”问题。10月31日金融委会议上提出,将增强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10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分别召开的党委会和党委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也在讲话时表示,要以注册制和退市制度改革为抓手,带动发行承销、交易、持续监管、投资者保护等各环节关键制度创新,全面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 退市制度改革显著提升,与注册制改革同等重要的成为了“十四五”规划下资本市场改革制度建设的关键抓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将成为下一阶段退市制度完善的根本遵循。 据了解,证监会和交易所正吸收借鉴现有退市改革经验,抓紧完善退市规则修改。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退市制度和新股发行制度是相对应的,既然股票发行制度已经从核准制改为了注册制,那么退市制度也应该向科创板和创业板的退市制度看齐。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推动构建良好市场秩序。 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今年来,国务院金融委已先后多次召开会议,部署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4月7日,金融委召开的第二十五次会议提出,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 4月15日,金融委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明确表示,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 5月4日,金融委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强调,必须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肃市场纪律,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 7月11日,金融委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要求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证券执法工作,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 7月30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又专门提出,要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 10月31日,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强调要按照五中全会做出的战略部署,扎实做好金融改革开放各项工作。并且,明确提出“坚决整治各种金融乱象,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今年来,从新《证券法》实施明确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到高层会议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保持了一贯的高压态势。近年来,证监会坚守监管执法的主责主业,把大力提升稽查处罚效能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工作积极推进,不断加强风险监测研判,从源头上减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积极协作,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持续强化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证券执法司法的有效性、威慑力不断增强,“零容忍”打击行动初见成效,市场生态明显好转。 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2020年证监会新启动案件调查270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4件,市场禁入决定27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线索101起。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市场高度关注、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起到了震慑作用。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利益、破坏市场诚信基础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这主要是源于股市多年来的现状。过往多年,对于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的收益高于成本;对于公司机构和投资人而言,守信收益低于守信成本;对投资者而言,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这让一些投资者陷入了“为了追回一只鸡而杀掉一头牛”的尴尬境地,这是资本市场里的“牛皮癣”,必须稳准狠地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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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监管约谈“蚂蚁” 网络小贷公司开启严监管时代
证监会网消息,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随着蚂蚁集团上市,如何对金融科技巨头落实更有效的金融监管,引发市场热议。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 金融委会议表示,要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要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会责任。要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要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小贷公司开启严监管时代,未经批准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就在四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有关人员的同日,银保监会、央行发布两项监管规定同样引起市场关注。 11月2日,银保监会会同央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办法》主要有以下条款引发关注: 一是《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对于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办法》明确了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具体来说,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二是在股权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三是《办法》对联合贷款也提出单独要求,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且还要符合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等。 此项规定对网络小贷的直接影响就是限制其开展联合贷款的总规模,杠杆效应将明显下降。值得注意的是,与此条相辅相成的是,《办法》对网络小贷的对外融资设置上限,同样可以达到约束联合贷款规模过度放大的作用。 《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此外,《办法》对于贷款金额设置单户上限,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首份金控公司监管配套细则出台 同日,央行还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 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简称《准入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简称《金控办法》)相继发布,并已于11月1日实施。《准入决定》明确提出,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备符合任职条件的董监高;《金控办法》也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符合央行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向央行备案。 蚂蚁集团曾是首批金控公司监管试点的五家公司之一,蚂蚁招股书显示,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关从事金融活动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权。《金控办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蚂蚁纳入金融监管,值得注意的是,《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后续还需配套诸多监管细则的出台,《征求意见稿》只是众多配套细则之一。据了解,目前央行正抓紧研究出台针对金控公司的并表管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细则。 《征求意见稿》作为配套细则,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根据《征求意见稿》,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需满足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等基本条件。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根据职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如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较高,还对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部分职务设定任同一职务时间上限。 具体说,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职务的8项负面清单条款,包括被金融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未逾5年,或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以及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2次以上的;不配合或指使他人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而受到警告或处罚的;本人与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等。 央行表示,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且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按照专业适当性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具备金融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与其担任的岗位相适应,以确保能够履行职责和形成客观正确的判断,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也是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集团的普遍要求。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和乱象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表示,我国基本金融服务已覆盖99%的人口,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当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着眼“十四五”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按照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精神,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实施同一监管,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极端重要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消费者是金融的微观基础,与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构成金融交易的一体两面。如果没有金融消费者,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存款、理财、股票、基金等金融活动,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就缺乏来源,金融和经济活动不可能有效循环。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金融史表明,在资本主义社会,金融是造成社会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不论是上世纪30年代大危机,还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及今年以来的疫情大流行,都因为金融服务供给者过度追逐利润、开展掠夺性贷款(predatorylending)、利用科技手段误导金融消费者等行为,使得穷者愈穷、富者更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我国金融服务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具有更强的普惠性,承担着为人民群众财产保值增值和促进社会公平的使命。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无论是持牌金融机构,还是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期间将全面促进消费,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金融消费是我国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产业增加值和GDP有重要贡献,同时对于“十四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汽车消费、住房消费以及开拓城乡消费,也具有促进作用。此外,金融消费的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增加广大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扩大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进而扩大其他消费和内需,强化我国经济增长的引擎。因此,必须改善金融消费环境,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都必须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经过四十多年,我国已形成多层次多业态的金融体系,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各类机构共同发展。同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出台相关发展规划,鼓励金融与技术的融合与创新,既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建设,又支持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相互合作,还对金融科技公司发展给予了足够空间和包容审慎。因此,科技和数字化在金融消费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形成了大型金融机构市场份额有序下降,其他金融机构份额上升,新兴金融科技公司蓬勃发展的互相补充、竞争合作的市场格局。 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落脚点是金融,本质是金融服务,因此新兴金融科技公司和持牌金融机构一样,其客户都属于金融消费者。客户的资金存放、借贷和支付都属于金融活动,提供这些金融服务的市场主体本质上是信用中介与信息中介的结合体。从消费者服务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从消费者风险控制看,在其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银行要求抵押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金融科技公司则要求账户现金作为担保,或通过延期支付资金、收取其他费用等作为风险控制措施。 基于上述逻辑,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保护好消费者权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G20于2011年出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10条基本原则,世界银行2017年公布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最佳实践,均对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提出了要求。我国一直高度重视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金融机构开展年度消保监管评价。银保监会从几元的手机碎屏险,百元的洗牙卡,到近亿元理财产品,认真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了妥善处理,去年一年真金白银清退、赔付消费者40.92亿元。相对而言,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缺乏明确规则和要求,出现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最终难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高度重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和乱象。 近年来,通过严监管强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增强了人民群众对金融的获得感,使更多人享受到我国改革发展的成果。与此同时,近年来金融服务供给主体越来越多元化,既有持牌金融机构,又有新兴金融科技公司,既有线下服务渠道,也有线上营销方式,在提供多元消费体验的同时,出现了无序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产生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些乱象。 从金融机构看,有的产品结构复杂,信息披露不充分,用语过于专业,金融消费者难以识别其中的风险。销售宣传时,存在夸大收益、风险提示不足等问题。消费者适当性评估不到位,使低风险等级的消费者购买了高风险产品。此外,个别从业人员通过“飞单”“萝卜章”谋取个人私利,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收益权。 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合作中,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但是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寡头垄断地位,收取过高费用,增加了金融消费者成本。在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联合贷款中,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业,有的高达98%以上,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导客引流的优势,直接收取的费用占客户融资综合成本的1/3左右,加上代销或其他过度增信产品等收取的费用,往往高达2/3。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这些乱象的本质是将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数据,变成部分公司谋取自身利益、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资本。 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加值得高度关注。与持牌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依赖购物、交易、物流等行为数据,更多依据借款人的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往往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在收费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统一标准,一般高于持牌金融机构。比如“花呗”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高于银行,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同时,有的金融科技公司存在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信息管理不当的问题,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信息在平台方、支付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前几年现金贷快速发展时,非法买卖借款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与此不同的是,微软、谷歌等大型科技公司由于在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没有成为大型放贷机构。 四、多措并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鼓励金融与科技共同发展,合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专业化分工与合作越来越重要,持牌金融机构与新兴科技公司应取长补短、相互竞合。因此,一方面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消费者体验。目前,一些金融机构设立了科技公司,明显提升了服务效率,比如小微企业贷款由20-30天的审批周期,变为“秒审秒贷”“立等可到”。另一方面,要支持金融科技公司继续探索创新,紧扣金融消费者不同于其他消费者的特点,降低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真正使科技为金融赋能。同时,加强金融支付和信用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更好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 制定统一规则,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统一产品审查标准,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应设置专岗专人,在产品和服务上市前,开展消费者保护审查并组织客户体验。对于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隐患的产品,进行整改或召回。统一销售标准,落实销售适当性原则,做到“了解产品,了解客户”,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信息披露充分,实现“卖者尽责”。统一信息保护标准,从信息收集、存储、使用、流传、销毁等环节加强全流程管理,遵循“必须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通过统一市场规则,消除监管套利,促进市场稳健运行和公平竞争,最终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管控。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着与金融机构类似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渠道和客群特点,可能引发一些新类型的金融风险。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我国新型举国体制的独特性和优越性,疫情还像有的国家一样持续蔓延,金融科技公司的信用违约风险不会上升吗?流动性风险不会出现吗?进一步而言,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集中于“长尾”,群体性特征比金融机构更单一,消费者抗风险能力较弱,在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更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风险。巴塞尔协议经过几十年逐步演进,覆盖的风险从信用风险扩大到操作风险,2008年危机后又增加了流动性风险控制标准,各国实践证明,有广泛适用性。因此,从防控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角度,金融科技公司应有针对性地逐步建立资本和拨备计提等风控措施。 加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持续监测,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要一视同仁,监督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依法合规经营。对于不同市场主体合作中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监管部门在查处持牌金融机构的同时,对相关金融科技公司也要开展延伸调查。针对寡头垄断行为,要就相关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组织开展消费者问卷调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防止赢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加强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和投诉纠纷化解。为增强消费者金融决策能力、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都要加强金融宣传教育,倡导理性消费文化,谨防盲目攀比、超前消费和过度借贷,培育良好的金融消费群体。金融消费者也应清楚自身金融需求,依法合规使用资金,不能将消费资金、生产性资金挪用于股市,盲目“打新”、炒概念,追逐所谓的市场热点股,在暴涨暴跌中损害自身利益。与此同时,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要落实投诉纠纷化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公平对待各类消费者,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并按照依法公正、调解自愿、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各地建立的第三方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多渠道化解金融消费纠纷。
蚂蚁IPO暂缓折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正发生一次深刻变革
2020年是一个见证历史的年份。这一年,全球最大IPO发生在纽约以外的市场,让市场尤然亢奋。而就在注册生效后的一周内,蚂蚁集团接连发生了被约谈、涉及主营业务的监管新规出炉等事件。一周后,2.1万亿市值的蚂蚁集团IPO进程被上交所和港交所同时叫停,宣布暂缓。 一参与蚂蚁集团此次网下申购的买方机构人士表示,暂缓上市肯定具有两面性,但更倾向于认为这是审慎负责任的做法。此次IPO项目受到市场各方的高度关注,涉及百万投资人,必须充分遵循注册制精神,对影响投资人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充分披露。 自蚂蚁集团IPO申请获受理后,这家金融与科技高度融合的企业就引起巨大关注,围绕其主业模式展开的争论不曾停止。毫无疑问,这次前所未有的上市前约谈事件,将对蚂蚁集团所代表的金融科技公司的未来发展将产生深刻影响。 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管清友表示,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加码势在必行,蚂蚁集团已经具有国民平台的作用,其证券化路径暂缓的背后,折射出的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正在发生的一次深刻变革。 10月31日,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主持召开金融委会议,提出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同时,金融委会议强调,首先要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次,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尊重投资人,暂缓必行 蚂蚁集团在上市前夕因监管约谈被叫停,成为中国证券史上首例。新问题碰到新挑战,考验着监管智慧。 上述参与蚂蚁集团网下申购的机构人士表示,“暂缓上市”相当于硬币两面。一方面,发行人已经完成缴款,暂缓上市无疑将牵涉到众多投资人的短期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投资人斥巨资购买的资本商品即将上市流通,意味着一级市场的定价即将接受二级市场更广泛投资人的再评估。关键问题来了,当蚂蚁集团上市后,其二级市场面临的定价时的估值环境已和上市前发生巨大变化。如果这时候监管不暂缓发行,相当于让两个市场的投资人站在不同的信息系统里对同一个商品开价,显然对谁都是不公平的。相比企业上市后再发生政策风险,在上市前叫停,对让投资人是规避风险的更好的选择。 在11月2日四部委约谈蚂蚁集团实控人和高层、央行发布网络小贷管理办法后,几乎所有的分析师都认同,政策环境的变化背景下,需要对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模式进行重构,并陆续起床重新写研报。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认为,网络小贷管理办法中影响较大的条款是对于联合贷款出资比例的限制。当出资比例大幅提高,对它将来业务规模的扩张可能会造成重大影响,(同样的资本金)它以后能够撬动的资金可能会远低于现在,以后杠杆率可能是10到12倍,符合巴塞尔协议对银行风控的管理方向。也有分析人士认为,以蚂蚁集团现如今庞大的体量,完全可以转消金公司和网商银行,且新规出台后,很多中小网贷机构运营门槛被抬高,但需求还存在,这部分需求只能由蚂蚁这种被规范以后仍有资金能力的机构来操作,反而有利于市场集中。 上交所在公告中提到,“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做出的暂缓决定。相关规定指出,“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已经发行的,暂缓上市。本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发行人暂缓上市。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告本所并作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发行人将暂停发行、暂缓上市。” 可见,蚂蚁集团和上交所均认为约谈事件和监管新规对公司而言属于重大政策变化的会后事项。资深市场人士王骥跃指出,既然是将选择权交给市场,那么就要充分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叫停是必须的。既然认定重大,就有必要认真研究充分披露,符合注册制精神。规则面前,蚂蚁也不能搞特殊化,挺好。” 敬畏风险,是监管对创新的强支撑 不仅是蚂蚁集团一家,此次金融监管的变化,对整个中国金融监管行业都将发生深远影响。正如一位观察人士所言,“监管前所未有的对一家机构密集发声,看似是针对蚂蚁,但其作为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的旗舰企业,监管的发声也强有力的指明了金融创新与监管的规则,明确了金融科技行业的方向。” 将金融科技纳入整个监管体系,此次新规并非始发端。蚂蚁集团也未敢小觑监管政策的变化。蚂蚁集团在其招股书其实早已提到,“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高度复杂,且不断变化,如近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可能会提高公司合规的难度,增加公司的合规成本。” 所以,网络小贷新规不是始发端,也不会是终发端。在其之后,关于金融科技业的监管举措相信会陆续跟上。继而,目前金融科技企业都将面临业务模式的改变,或大或小。伴随而来的,如是上市公司,则商业模型和财务模型等一系列核心体系都将随之发生变化。“这才是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的监管态度”。管清友指出。当拥有数据资产、话语权、技术优势、资金优势的大型科创企业渗透到国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全面监管成为了必然的目标。包括了资本市场应起到的稳定器和公开监管的强支撑作用。 新监管时代的到来并不意味着蚂蚁集团必然会迎来“致命打击”。在监管人士看来,一家伟大的科技创新公司应在守住防风险底线的情况下,拥抱并适应新监管体系,为其发展做新的尝试和突破。在资本市场当下深刻变革的格局中,全面注册制的推行,意味着更多的可能性,也意味着更多的审慎监管、功能监管。“这应该是注册制下对大型科技企业的监管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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